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二)(草案)和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1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8月27日下午对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二)(草案)、
关于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和
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和
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
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中“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规定具体量化,以利于执法。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数量的规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能够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规定。鉴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情况不同,各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情况还会不断变化,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更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