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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二)(草案)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二)(草案)和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1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8月27日下午对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二)(草案)、关于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和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和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
  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中“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规定具体量化,以利于执法。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数量的规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能够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规定。鉴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情况不同,各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情况还会不断变化,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更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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