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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9年12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7日下午、18日上午、18日下午、21日上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等四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下午、22日上午、22日下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的,怎么办,应当在海事请求保全的第一节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款:“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同时,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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