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国务院于2000年9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的议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对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国务院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常委会经过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由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该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修正案议案和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现将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