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 宋健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
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通过实行技术合同制,开放技术市场,初步建立起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市场机制;通过改革科技拨款制度,转变了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增强了科研机构面向经济的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鼓励和引导科技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推动了企业、农村和整个经济建设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转轨。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科技工作形成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基础性研究这三个层次的战略布局。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当前,全党全国通过学习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南巡讲话精神,科技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了科技兴县、科技兴市、科技兴省和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成为新的时代潮流。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
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和《
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我国科学技术到本世纪末以至2002年发展蓝图和今后五至十年的发展目标、指导方针、重点任务以及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已基本确定。现在,党的十四大又为我国今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指明方向。因此,制定这部科学技术基本法,时机是成熟的,条件是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