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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8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劳动部部长 阮崇武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采矿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经过建国以来40多年的建设,目前我国已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000多个,城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11万多个,私营、个体采矿点12万多处,遍布全国2000多个县(市),从事采矿业的人员已达1923万多人。采矿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建设。近年来乡镇采矿业有了很大发展,不仅为缓解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和广大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采矿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绝大多数矿山为井下开采,井下生产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其他行业差,危险性大,影响矿工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多,冒顶(顶部塌落)、片帮(侧面垮落)、水害、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等灾害和粉尘等危害随时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矿山的安全状况至今还落后于许多国家,矿山伤亡事故是相当严重的。近年来,国营矿山的安全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重大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相当多的乡镇煤矿不符合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严重,且呈上升趋势。矿山事故不仅给矿工和他们的家属造成很大的损失和痛苦,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采矿工业的发展。
  矿山伤亡事故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制尚不够健全。虽然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两个《条例》在十年来的执行中,发挥了有力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形式的采矿业兴起,两个《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了加强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矿山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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