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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四、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的重要作用,应该规定,必须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在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中,应当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自然段中的“有必要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一句修改为“必须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并在这一段中增加“厉行节约”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关于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提法应当与预算法的规定相一致,可以删去“总的”二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中的“中央预算总的调整方案”修改为“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应当依照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纠正、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四)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关于“要采取措施将中央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中央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规定中的“逐步”二字删去,以积极推动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的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要采取措施将中央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有些常委委员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已经作了规定,在其他条款中可不再重复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中有关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的规定。
  此外,还对上述四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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