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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9年12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7日下午、18日上午、18日下午、21日上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等四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下午、22日上午、22日下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分组进行审议中,多数委员的发言集中在有关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上。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曾经提出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修订草案中如何规定的三条意见,即:“第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涉及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原则上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为依据。第二,鉴于国务院‘三定方案’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机构改革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有些规定可以留有余地。第三,修订草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有些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实施办法再予以明确。”大多数常委委员认为这三条意见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本次常委会上委员们提出的有关意见仍然按照上述三条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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