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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叔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10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本法”。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修改稿第一条)

  二、草案第四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定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内的社会团体,应当首先遵守国内法律。因此,建议将这条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修改稿第四条)

  三、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活动。”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条对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表述得不够准确,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修改稿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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