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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完善了有关规定,修改得比较好,在进一步修改后应尽快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打击走私的斗争中,应当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鼓励群众向海关提供线索,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查获走私案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海关应当为举报人负责保密。”
二、许多常委委员和外事委员会提出,从近些年的实践看,为了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必要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工作,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三、许多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赋予海关关长若干权力,但海关有大有小,应对不同海关关长的权力作出区分,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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