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完善法律责任,加大打击走私力度
为了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草案对现行
海关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
1、关于与
刑法的衔接
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设立了“走私罪”一节,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
刑法给予刑事处罚,
海关法可以不对“走私罪”作重复规定。由于
刑法对走私行为未作出界定,作为以打击走私为主题的
海关法,应当对走私行为作出界定,以便与
刑法的走私罪条款相衔接。因此,草案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强化海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行
海关法第
五十二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判处没收走私运输工具,海关则无权没收走私运输工具。
刑法也没有对没收走私运输工具作出规定。实践中,海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由于无权没收走私运输工具,给予罚款的数额又比较小,走私分子用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分批进行走私活动非常猖獗,以致在广东沿海出现了成品油走私分子排队交罚款、屡抓屡放的现象。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草案增加赋予海关没收“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和责令拆毁或者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的权力。
当前,一些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如报关企业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与经营免税商店以及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而现行
海关法又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草案增加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并予以注册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报关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海关可以责令暂停其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