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健全缉私体制和明确缉私警察地位
现行
海关法第
二条规定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未对缉私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有力地打击走私犯罪,健全缉私体制,国务院决定在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成立缉私警察队伍。据此,草案规定:(1)“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配备专职缉私警察,实行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走私犯罪侦查局可以报请国务院公安部门调动、指挥、协调其他警力,配合查缉走私犯罪案件。”(2)“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由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办理。”这样规定,加大了海关查缉走私的权力和责任,明确了缉私警察的地位,体现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确立了海关在查缉走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界定了海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地方公安机关对走私案件的处理权限。
二、关于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为了遏制占整个走私案件数量和案值80%以上的货运渠道走私的猖獗势头,解决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海关监管的严密、高效、统一,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
1、明确报关企业的责任
现行
海关法对报关企业的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报关出了问题以后报关企业一推了之,有的甚至与走私分子勾结,瞒骗闯关,被查获后往往以不知情为借口,将全部责任推给不知去向的委托人,致使海关无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草案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视同收发货人。”“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