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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对国旗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一些法律专家开了5次座谈会。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5月24日、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审议了国旗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制定这个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旗的标准制作方法。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会议主席团同时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是国旗的法定制法,现在国旗仍应按照这个说明制作,本法可以不再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并建议将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在本法公布的同时重新公布。

  二、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庆日、元旦和国际劳动节,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升挂国旗;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许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升挂国旗的节日应当增加春节;规定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难以执行。有的委员和民族自治地方提出,应当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传统民族节日,当地可以升挂国旗。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国家规定全国普遍放假的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可以不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修改稿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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