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
(2000年7月3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家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必要性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促进民族间交流、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50年代,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先后出台了4个地方性法规和26个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的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本法的起草过程
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关注。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速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语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