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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铁道部部长 李森茂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必要性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沟通城乡联系,加强内地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巩固我国国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铁路的线路总营业里程有53000多公里,承担全国70%左右的货物周转量和60%左右的旅客周转量。地方铁路有3700多公里,专用铁路达25000多公里,铁路专用线也有13000多公里。40多年来,铁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如此,铁路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比,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需要大力发展。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铁路发展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乘车难、运货难的状况一直得不到缓解。由于铁路点(车站)多、线(线路)长,贯通全国,联接城乡,又是全天24小时作业,涉及面广,要与数以万计的旅客和货主发生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没有法是不行的。一方面,一些铁路职工和路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妨碍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案件不断发生。如非法拦截、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备,关闭折角塞门,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等,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有的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铁路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联系越来越广泛,铁路发展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这些矛盾和关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铁路虽然有大量的规章制度,但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铁路的法制建设状况引起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1982年9月,铁路法被正式列入国务院的经济立法规划。在七届人大和七届政协第一、二次会议上,先后有10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14件议案和提案,要求国家尽快制定铁路法。因此,制定铁路法,是加强铁路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铁路部门依法治路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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