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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汉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的一个大法,它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证民事法律以及与民事有关的法律的正确实施。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健全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9年了,实践经验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总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这些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有关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些条款不够完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做相应的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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