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说明
——1991年2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水利部部长 杨振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国是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和丘陵区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受复杂的自然环境和人为活动的影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建国初期统计,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15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整个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还有大面积的土地遭受风沙危害。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亿万人民的努力,我国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不少地方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状况,尤其是随着能源开发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据最近利用遥感技术对水土流失初步普查,全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远大于50年代初期。由于水土流失导致坡耕地土层冲光或者变薄,土地丧失或者降低生产利用价值,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也难以挽回损失;水土流失造成淤毁水利工程,抬高河床,大大加重了洪水灾害;严重的水土流失还使生态环境恶化,导致水土严重流失区的人民生活贫困,制约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防治水土流失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为了搞好水土流失防治,国务院195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又制定了《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多年来,凡是依照上述法规连续开展防治的地方,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从形势的发展和水土流失的现状看,迫切需要加强预防和监督工作,而《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内容和权威性都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近几年来,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尽快制定水土保持法,用法律手段加强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因此,制定水土保持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制定水土保持法列入立法计划,要求调查研究,着手起草。水利部据此组织了由水土保持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然后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县、乡、村基层干部,工矿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讨论研究,先后4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送审稿)》。并由国务院法制局参加,到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古等水土流失区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地、县、乡、村和部门的意见,然后会同有关部门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这个草案于今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对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