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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印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修改,拟订了国家赔偿法(草案)。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一)行政赔偿。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适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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