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1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安全部部长 贾春旺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作如下说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此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举世瞩目。小平同志今年初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又提出,更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党的十四大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的部署。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努力贯彻落实小平同志谈话和十四大的精神,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的新时期,形势很好。国家安定、社会稳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成为我国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未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尤其是在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这方面的斗争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情况和复杂问题,过去的某些做法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的法律。
(一)制定《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行政破坏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还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这种复杂情况,要求对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何予以制裁,需要作出新的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既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保护公民及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正当活动和中外正常交往,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具体贯彻
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的需要。在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和中外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有些单位、有些干部、群众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了,警惕性有所松懈,有的甚至是非不分,一些有损于国家安全、妨碍国家安全工作进行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
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需要制定专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才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