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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信托法(草案)、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草案)和国防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信托法(草案)、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草案)和
国防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本次会议于2001年4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25日下午、26日上午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信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草案)、国防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四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5日下午、26日上午、26日下午、27日上午召开会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违法案件的机关也同样负有保密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税务检查应当进一步加以规范,税务检查人员不仅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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