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绪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国防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中央有关部门、军队、各地方征求意见;到广西、海南、广州进行调查,听取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军队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军队座谈,征求对国防教育法(草案)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4月9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发爱国主义精神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居安思危,加强国防教育,制定国防教育法十分必要。草案总结了国防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的要求过高,很难完全做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二、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军队提出,目前从全国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都有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分别设在党委、政府或者当地军事机关。为了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尽量防止机构变动影响工作,本法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设置可只作原则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