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的说明
——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 迟浩田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国防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国防法起草委员会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反复研究、调查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96年4月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国防法是非常必要的,草案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草案共十三章七十六条。
一、制定国防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也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但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100多年中,由于旧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国防衰败,我们这样一个泱泱大国遭受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忍辱割让了大片领土,国家主权丧失殆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在1949年10月1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和巩固了国防,维护了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威望日益提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尽快制定国防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是加强和巩固国防的重大举措。长期以来,在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三代领导人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领导下,我国的国防建设不断加强,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防领导体制和防务政策。制定国防法,可以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
第二,国防建设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应当靠法律来调整和加强。一方面,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都涉及对国防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职责、义务、权利,也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和强化。制定国防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防建设中的规范、调节、保障和引导作用,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