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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年10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绪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华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施行十年来,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调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参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有必要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涉及法律的具体实施问题,由于本法已经规定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以不必再单独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二、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应是人民政府的职责。由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可以更好地推动侨务工作的开展。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三、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教育、医疗、治安等机构纳入当地的管理体制,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与调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华侨农场、林场的教育、医疗等机构的设置,目前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第十条原来的规定可以暂不作修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原则上仍维持原规定,即:“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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