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 王丙乾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
《税法(草案)》),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向大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十年来,对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这两个税法中的有些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已不规范。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目前适用的税法是《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近年来,随着《
外资企业法》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继公布,外资企业和多数合作企业已经构成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这些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即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应在我国汇总纳税。而按《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能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如果对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继续按《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税,在税收法律适用上就很不规范,既不利于对他们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也难以作出合乎法律原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