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1991年6月21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 李铁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本法的起草经过
1980年共青团中央等单位曾着手调研青少年保护立法问题。1987年8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分别进行有关青少年保护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教委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两年多来,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了我国地方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草案》于1989年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并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草案》。
二、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一)为未成年人立法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在我国11亿6千万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4亿,约占总人口1/3以上。现在的未成年人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预备队,在二十一世纪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在其向成年人过渡期间,由不成熟到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一些地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也还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
(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逐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有的法规中,虽然有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不够系统,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备。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法规较少。所以,当前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特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分必要。
三、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