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8月25日在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产品质量法,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公民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或者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制定了
食品卫生法(试行)、
药品管理法、
商标法、
标准化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不少有关行政法规,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们是有法可依的。这些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地进行了查处,各地消费者协会也普遍开展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角度不同,规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不尽完善,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各方面对制定一部统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呼声很高。因此,尽管我们已经有了一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单独制定一部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还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