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说明
——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 江明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自1982年对烟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1983年国务院发布《
烟草专卖条例》建立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满足消费和增加积累,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1989年,烟草行业实现税利240亿元,比实行专卖制度前的1981年75亿元增长了2.2倍。1982年到1989年的8年间,烟草行业累计实现税利1241亿元,比实行专卖制度前8年(1974年到1981年)的375.5亿元增长了2.3倍。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和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烟草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一)烟草制品是一种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特殊商品,不能随便生产、任意流通,国家应对其生产和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加以严格控制,其中许多国家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专卖制度。我国是烟草生产和消费的大国,从建国后烟草行业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看,亦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来巩固烟草专卖制度。
(二)为了限制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消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为保证高税政策的顺利执行和防止国家财源的流失,需要由国家立法来加以保障。
(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时间还很短,过去制定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办法,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应作较大修改。
(四)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当限制烟草消费,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是,目前烟草专卖管理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化烟草专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