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问题
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根据中央决定精神,需要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在这种形势下,修改
公司法有关条款,适应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尤为迫切。
因此,修正案草案在
公司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公司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主要的考虑是:
(一)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需要适当提高。
公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鉴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靠科技成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适当提高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必要的,以区别于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