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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景宇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组成、职权等已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六十七条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监事会的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经验,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其组成和职责由国务院规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按照“确保出资人到位”的要求,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明确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是外派监事会,符合“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原则;二是对外派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因此,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规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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