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
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
管理法(草案)和修改工会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2日下午、23日上午、23日下午、24日上午对关于修改
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
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
工会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五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24日上午、24日下午、25日上午、25日下午召开会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修改
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
(一)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第
五条第(三)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有的委员提出,数表问题比较复杂,有的数表应享有著作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决定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无线方式重播”。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目前有线电视发展很快,应增加规定有线方式的播放权。同时要求将上述规定中的“重播”改为“转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