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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及一些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组织调查组赴南方进行了调查,进一步听取上海、江苏、四川等地方人大、企业及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解决工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对工会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修改得比较完善,内容可行,已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着工会主席,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针对这些现象,对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关于基层工会建制的规定中,只规定建立工会委员会,删去了现行工会法关于“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的规定。从实践情况看,在小的企业、事业单位选举组织员的作法效果很好,应当予以保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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