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1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春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第一部
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这部法律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范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工会法修订实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
工会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以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总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现将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
现行
工会法第
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
宪法,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
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
宪法,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