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朱丽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同志也建议,根据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家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科学技术普及法;同时提出,鉴于科学技术普及法调整范围宽,涉及到党、政、军、民、学各个方面,应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并尽早颁布施行。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我国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立法有
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有我国几十年来科普工作的实践和1995年以来全国
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实践基础,有十几个省、市已制定的科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外科普工作经验可以借鉴,立法条件具备,时机是成熟的。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请示报告》。经批准,成立了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织,科技部、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宣部参加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和国外的科普工作经验,总结近些年来,全国各地
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科普工作的实际,草拟了现在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和调查论证是比较充分的。从1998年底,我委开始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考察、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多种形式的座谈会,还将草案印发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