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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0年4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姜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鼓励发明创造,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专利法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提高了我国对专利的保护水平。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现行专利法的有些规定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不大适应;(2)现实情况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3)专利审批和专利纠纷处理周期过长,影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及时获得保护;(4)我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问题上需要与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现行专利法进一步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现行专利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有关国际条约,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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