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22日在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石宗源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现行
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原议案经同年12月下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进行协调,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同时,也有一些重要的不同意见,几经商量,仍一时难以达成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国务院于1999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撤回了原议案。
原议案撤回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对现行
著作权法继续抓紧研究修改。目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现行
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我国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现行
著作权法作适当修改,是迫切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