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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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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德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种子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有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这些问题主要是:种质资源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进出口等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种子行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种子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种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等等。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健全农业法律体系,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1998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部分专家组成起草组,在农业部和原林业部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99年11月22日至23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一草案。草案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1章74条。现将草案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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