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要求合营企业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合营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和有关这部法律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作出修改很有必要。同时还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代表提出,现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范用语,应当将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改为法规,以便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