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厉以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由部分委员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起草组,于1999年开始起草投资基金法。起草组调查研究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市场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存在问题,广泛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经验,拟出初稿,以后又充分听取基金业界、国务院有关部门、银行系统、法院系统、大专院校和有关地方的意见,并据此对初稿和各阶段形成的稿子进行了反复修改,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草案共11章109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设立,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与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变更、终止与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和法律责任分章作规定。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20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据统计,全球仅基金资产就达十几万亿美元,近10年来增长近百倍,基金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我国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只有10年的历史,但因适应了国际金融制度创新的大潮流,发展很快,特别是经过近5年的规范发展,已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6月底,我国已上市基金56只,规模达936亿元,净值为907亿元,约占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6%,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投资的大多数主体为个人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基金集合广大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专业人员进行组合投资,既能有效分散风险,又能在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制定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能够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次,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温饱后有了较多的积蓄,期望进行新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基金法给基金以适当的法律地位,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有利于加速货币资金从银行向资本市场的转移,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目前,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体系。1997年颁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
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和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使其难以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出台基金法进行规范。第四,根据WTO有关协议,入世后我国将允许设立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为外资参股提供法律依据,并促进不同基金机构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此外,从国外情况看,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专门的基金法律,如美国有投资
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日本有证券投资
信托法,韩国有投资信托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