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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叔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法律、农业院校和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国内贸易部、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中央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组织调查组到广东、福建进行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8日、9日,6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部门、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动物防疫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主要是注意与有关法律相衔接,增加了动物疫病预防的有关规定,对控制封锁疫区疫病扩散,加强检疫工作和检疫人员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一些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地方和部门提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对活动物疫病的预防,建议在这方面增加规定: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2、“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3、“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二、一些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动物产品规定为“未经加工、熟制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范围。这样规定含意不准确,涉及的范围过宽,难于操作,其中属于食品的动物产品的检疫问题,并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叠。由此,可能造成多头管理与执法上的混乱,增加检疫对象的负担。本法所指动物检疫应当主要是对活动物的,涉及动物产品的则限于在动物屠宰过程中进行,经屠宰检疫合格已作为食品的动物产品的卫生监督,应当由食品卫生法调整。因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和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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