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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 陈耀邦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现行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重要的养殖水面不断被侵占;对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加剧;新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渔业执法手段不够,力度不大,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惩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业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997年1月8日报请国务院审批。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交通部、外交部等22个中央有关部门和江苏、广西、上海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到山东、辽宁等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针对现行渔业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重要养殖水面的保护、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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