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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的说明

——1997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自1984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我国的火灾形势相当严峻,特大火灾时有发生。1984年全国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6亿元,1994年增加到12.4亿元。“八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建国以来火灾最为严重的时期。特大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一是消防建设未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在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用火、用电、用气和化学物品的应用日益广泛,火灾的复杂性、危险性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倒退,全国平均欠帐率达70%以上。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二是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消防工作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行业能够独立承担的。多年实践证明,做好消防工作,政府的作用和单位的责任相当重要。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消防安全意识没有相应提高,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工作抓得不紧、不实。此外,各类单位的消防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致使一些重大火灾发生或者小火变成大灾。三是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比如,按照《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多只能给予警告、100元以下的罚款、1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此轻微的处罚不能有效地制止、纠正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亟需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新刑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完善有关的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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