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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修订。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军队建设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有些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当充实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针,适应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军队改革、发展的需要,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近年来国家人事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军好的做法,对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通过修改条例,力求使各项制度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保持军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理顺进出关系,增强军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军官队伍,进一步推进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性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鉴于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了使其与其他法律在称谓上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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