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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永康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据统计,1986—1995年,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灾害损毁耕地7000多万亩,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960万亩。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人地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反复研究,于1997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要求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加强土地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据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作法,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于1997年8月18日上报国务院。之后,原国务院法制局进一步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局会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6章71条,分为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建设用地、法律责任、附则。现就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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