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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民政部部长 多吉才让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实践证明,试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正确的,试行很有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试行法,试行法执行的情况差别很大。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欺压群众、腐化堕落、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修订试行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迫切需要的。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10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上对试行法作了补充、完善。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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