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8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国家测绘局局长 金祥文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测绘业是国家重要的信息产业。它为国家建设和管理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综合性的基础信息,其成果是进行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农业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开发利用、重大灾害监测预报和科学研究以及国防建设等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同时,测绘是准确反映我国疆域境界、行政区域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手段,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的测绘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国家测绘局和地矿、能源、农林、水利、交通、铁路、冶金、城建等20多个经济部门以及军事部门都建立了测绘队伍,有职工27万多人。为了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国务院曾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测量法式》、《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有关地图上国界线、国内行政区域界线画法和审批管理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对我国测绘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改革和开放的深化,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测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测绘事业。逐步形成数字化测图、空间测量和快速定位等技术体系,加快重要战略地区的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时提供准确的测绘保障”。“八五”期间及今后十年,测绘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测绘工作在发展水平上,特别是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上,都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