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0年10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铁木尔·达瓦买提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4年制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十六年来,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说这是一部好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相应作一些调整。因此,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适当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相继提出议案,要求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先后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为组长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修改小组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后,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遵循
宪法的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部大开发战略刚开始启动,许多情况还在变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经济政策、措施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以便于国务院根据不同情况操作施行,地方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修改内容,在序言里主要是增写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坚持改革开放,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1999年
宪法的修改相一致。其他修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现将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