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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涛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起草工作。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我将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九五”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已达90%;评价和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评价的范围也由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队伍不断壮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和管理体系。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诸多事实说明,如果有关部门在提出有关政策和规划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历史的教训如果再不记取,不从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进入90年代后,国家开始提出逐步开展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指出:“经济决策对环境的影响极大。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重要资源开发和确定重要项目时,必须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并提出相应对策”。1998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指出:“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区域、流域的开发和城区的建设、改造,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权衡利弊,统一决策”。李鹏委员长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指出:“环境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地都要把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区域开发计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都要进行环境评估,提高综合决策水平。”今年4月,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抓紧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争取在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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