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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对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治疗投入不足,康复项目覆盖面较窄,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得不到及时的康复治疗,错过了最佳康复时机。特别是智力残疾、自闭症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过高,许多家长反映无力承担,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扶助政策。

  精神病具有长期性、易发性、致残率高等特征,大部分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日积月累的医疗负担,容易拖延治疗而加重患者病情。从检查情况来看,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和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比例很低。检查组到过的一个省,2011年全省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足1%。许多重性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给家庭带来沉重压力,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四)残疾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

  一是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1.4%,远低于全国义务教育入学率99%以上的水平,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普遍较低,有的省仅有20%左右,多重障碍、自闭症及脑瘫等中重度残疾儿童入学还存在很大困难。二是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存在不少问题,许多地方缺乏政策支持,随班就读教师普遍缺乏特教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是许多地方对特殊教育支持力度不够,特殊教育学校及师资配置不足。一些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有的地方特教津贴落实不好,教师积极性受到影响。四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不能满足需求,存在投入不足、基础建设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队伍专业化程度低、专业设置单一等问题。

  此外,群众来信和网上征求意见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还有: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能享受的优惠扶助措施还比较少,希望从国家层面制定更多的残疾人特惠政策;许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滞后,有的新建筑物不按照无障碍设施规范建设,旧的建筑物未列入无障碍改造计划,不少地方无障碍设施缺乏有效管理,残疾人难以走出家门,阻碍了他们对社会的参与;在出行、就业、就医、接受教育等方面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残疾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残疾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在推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出台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要在全社会普及“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尊重残疾人,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歧视,为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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