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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在城乡建设和旅游发展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确保文物安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法制教育,防止建设工程破坏文物。在发展旅游产业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对文物进行超负荷利用和不当利用。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文物、公安、工商、海关、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形成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合力和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基层和农村地区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县、乡(镇)、村防护网络,加强对田野文物的安全巡查,逐级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对文博单位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其履行好保护文物安全的职责。在重要的古墓葬保护区域全面推广使用监控预警设施,有效预防盗掘等犯罪行为。

  (三)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

  当前,文物管理中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以及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建议国务院进一步理顺文物管理体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对依法开展文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积极推进文物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逐步形成机构、队伍、经费和文物保护事权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目前文物保护经费总量仍然偏少,经费的使用结构不尽合理,多集中用于博物馆等大型工程建设,不少地方基层文保机构正常运行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相关政策措施向基层文保单位重点倾斜,保证他们有能力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在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规范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格局。中央财政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文物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在重要革命文物相对集中的区域,要有针对性地研究采取整体保护专项措施。

  (四)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引导文物流通秩序

  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制度,抓紧制定文物鉴定资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文物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法规或文件。文物、工商、商务、广电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强对古玩旧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知假拍假等行为,清理、整顿文物鉴定机构,规范电视鉴宝类节目,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鼓励、引导、规范民间收藏和民间博物馆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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