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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华建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吴邦国委员长对本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又是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这一工作,继2008年之后,决定今年再次对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进一步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落实劳动合同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劳动监察工作,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更好实施。”为做好这次检查,全国人大财经委组成调研组赴广东、湖北、重庆、四川、上海5省 (市)进行了前期调研。7月5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的情况汇报。7至8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分别由路甬祥、陈至立副委员长和我带队,赴河南、福建、辽宁、浙江、黑龙江、广东6省检查,听取了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召集劳动者和企业代表围绕检查重点进行座谈,并到一些企业考察。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南、云南、甘肃等 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受检查组委托,对当地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9月28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了执法检查报告,并听取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本次检查在全面了解近几年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务派遣用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等情况。
  下面,我代表检查组报告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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