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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存在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目前,仍有部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关停并转国有企业职工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地区、部分群体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采取区域试点、逐步推开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区域落差,群众中有“同省不同保”的反映。一些农村老人没钱治病,“小病拖、大病熬”。一些地方针对集体企业职工、外来员工、被征地人员等人群实行的其他养老保险办法,也存在着区域差别和待遇差别较大的情况,分割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添了工作复杂性。不少地方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逐渐下降,社会抚养压力增大,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有的地方收支差额达6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各统筹地区间医保待遇差距大,部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结算方面存在较大障碍。

  (三)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一是服务设施不足。目前,城市建设中对养老服务用地和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缺乏规划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的1.8%,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的目标,养老床位需新增340多万张,建设任务艰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据一些省统计,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室)的城市社区比例不足30%。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公共场所较少,现有的老年活动场所设施落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缺的情况更为严重,特别是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空巢、留守老人的养老服务匮乏。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基础薄弱,已成为我国老龄工作的一大突出问题。二是专业护理人员短缺。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大体需要养老护理人员1000万人左右,而全国现有养老护理员仅30多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不足10万人。三是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缓慢。养老行业属于投资回报率低的微利行业,民间资本参与的意愿不强。尽管国家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扶持政策,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加上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够,许多政策落实困难。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设施简陋、功能单一等问题。四是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养老机构管理的专项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的准入机制尚未建立,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一些养老机构和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在任何部门登记,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虐待老人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老年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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